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学校经济活动风险,全面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 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5〕3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云财会〔2025〕7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寻找并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坚持学校党委对内部控制建设的领导,学校内部控制相关重要议题提请党委决策审议。
第六条 校长是内部控制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评价工作。
(一)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基建处、科学技术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后勤保障与资产运营中心、信息中心、曲靖经开区产业研究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能力协同训练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负责规划和制定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控制政策和制度;指导并督促二级单位落实内部控制建设;负责学校内部控制培训和教育工作,推动内部控制工作常态化。
(三)领导小组以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
(四)财务处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八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内部控制建设风险评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专项工作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基建处、科学技术处、对外合作交流处、曲靖经开区产业研究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能力协同训练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财务处承担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牵头部门为审计处,负责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保证相互分离。学校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建立明确的议事决策机制并遵照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一)学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债务管理、对外合作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二)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建立不相容职责清单,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四)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制定并实施切合学校实际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效实现学校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加强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需要对战略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强化学校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定期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学习内部控制知识,开展内部控制典型案例的学习交流,提高全体教职工对高等教育领域共性风险及本校个性风险的认识,增强内部控制理念,持续营造全员深度参与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确定内部控制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通过交流研讨、专题培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提升学校内部控制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由风险评估专项工作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评估。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业务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
(一)学校委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风险评估。
(二)在开展单位层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科研、采购、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对外办学、信息化建设等资金规模较大或廉政风险较高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
(三)在全面分析学校内外部环境、管理现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制定控制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四)风险评估报告应呈交学校领导班子予以审议,从而全面掌握风险评估的具体情形。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科学编制预算,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和调整机制,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三)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和结果应用,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四)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源统筹,在编制预算时统筹考虑结转结余资金。
(六)落实财政教育、科研等各类经费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构建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财务处是学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各类收费事项,保证收入完整,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规范各类支出的分层分级审批流程,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类支出的关键控制点,严禁设置“小金库”,严禁资金挤占挪用、滥发乱花、损失浪费。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清理排查实有资金账户中长期沉淀的往来款和应缴未缴财政的资金等。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国有资产与基建处是学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
(三)科学划分类型,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科研急需设备、耗材和服务的采购政策,确定日常办公、科研试剂等金额小但品类多的零星采购,以及金额大、专业性强的专用设备、信息系统、委托(购买)服务、工程物资等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细化采购执行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国有资产与基建处是学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明确职责划分与资产预算归口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规范耗材、用具、设备等验收入库、仓储、出库的日常管理,落实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评估等相关内容。
(三)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调剂使用。
(四)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强化无形资产单列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国有资产与基建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完善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控制,按规定程序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规范新增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造价管理。
(三)严禁未批先办、未批先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及时办理项目档案、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是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合同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规范各类合同的分级分层审批流程、签署权限及程序,明确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加强授权管理、合同订立、合同用印、合同归档管理,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三条 债务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财务处是学校债务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严格执行债务举借的事前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科学评估学校偿债能力,严控债务规模,严禁违法违规举债,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新举债务的关系。
(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拟定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对账和清偿债务,严防债务违约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外合作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办公室(党委巡察办)是对外合作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建立健全学校校地、校企等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审批程序,规范合作中就业实践、冠名、场地、机构与人员、资产与财务、考核与监督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职责划分与归口部门,规范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合作。
(三)完善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科研项目资金日常管理与监督,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标准与程序,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四)完善学校科研项目成果保护与转化机制,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设
(一)财务处是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
(二)规范立项程序,做好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好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内部控制建设
(一)全面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原则,明确曲靖经开区产业研究院、教师职业能力协同训练中心、国际学院分别作为产教融合培训、师范教育职后培训、来华留学生语言进修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内部控制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严格立项审批,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监督体系,办学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符合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学校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
(一)学校统筹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融入各项业务系统,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控制措施以及数据需求嵌入各项业务系统,通过系统予以固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可控制、可追溯,有效防范违规操作。
(二)加强学校信息平台化、集成化建设。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保障学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审批流有效匹配、顺畅衔接;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研判和预警分析。
(三)加强学校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强化账户授权管控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外部网络攻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一)审计处负责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学校上一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评价工作。
(二)对内部控制评价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三)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监督的联动机制。学校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将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与评价情况与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有效联动,充分利用各项监督体系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内部控制建设风险评估专项工作小组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定期召开内部控制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确保内部控制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二条 持续完善制度。根据上级政策以及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曲靖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规范》,持续更新学校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债务管理、对外合作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非学历教育办学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动内部控制在学校落地见效。
第三十四条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应用,推动内部控制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责任追究等挂钩,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在学校内部见行见效。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权力规范运行意识,为全面推进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学校公开内容涵盖收费标准、预决算报告、重大采购项目、资产变动状况等内部控制的关键信息。根据具体内容,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专题会议等多种途径,在不同范围内适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