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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云财会〔2020〕43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并协助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侧重于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水平,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情况等。

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内部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是否有效进行的监督检查。

内部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处、财务处(仅财会监督)、审计处等。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贯穿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各个环节,涵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学校内部控制的整体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是在监督检查与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如实反映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与监督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检查和评价指标直接使用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单位内部控制检查评价的基本指标体系,学校不再扩大检查评价的范围,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学校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工作逐步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和总体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全面坚持学校党委对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工作的领导,学校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及评价报告格式要求,协同学校内部承担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和组织开展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总体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评价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及内部控制监督有关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 学校采取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并协助在年度终了时对学校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实施评价。

学校审计处与第三方机构组成监督评价检查组,对学校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实施评价工作。

 

第二章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在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财务处安排相应预算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评价与监督工作通知或工作要求,明确学校监督检查与实施评价的具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年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九条 学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与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学校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学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债务管理、对外合作、科研管理、专项项目、非学历教育等各类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学校内部监督有关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监督评价检查组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并实施评价,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学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评价检查组结合检查和评价的内容,对学校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学校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学校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当年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如果学校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应当详细记录监督检查和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监督检查与评价的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检查记录及评价人员等。 

第十四条 监督评价检查组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结果和评价得分等材料,编制学校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经校长审阅批准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检查结果、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通知要求,学校根据需要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针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评价报告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学校内部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

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协同配合,严格跟踪学校内部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发现和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学校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监督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高学校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表一:曲靖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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