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负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会监督。
第七条 学校根据财务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技能和专业能力。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会计数字化转型,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助力会计职能的拓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照《曲靖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上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全面真实;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按照规定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校党委会审批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的年度预算,在校内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因遇国家政策的调整、学校事业任务的重大变化、偶发事件等对学校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年度预算执行进行分析评价,以促进本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决算是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学校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合法合规开具票据。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项收费票据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自行购置使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坐支或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非财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拨款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曲靖师范学院资金支付审批办法》。学校各部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需将年度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当年预算,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坚持“无预算、不支出”,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一律不安排支出。
笫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或学校预算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努力节约开支,建立节约型校园;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要建立并组织实施部门内部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要依法取得和使用各类财务报销票据,确保财务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学校建立健全票据认证系统,完善会计电子档案管理机制。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主要指专项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按照上级规定,学校自营食堂经费、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笫三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和学校实际统筹管理,经评估确需继续开展工作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在年末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笫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 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上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是指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的资金,用于食品原材料价格和其它成本上涨时适时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
(四)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
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 可以采用购置、 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学校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学校各类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交学校入账。
(二)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学校银行存款是指学校通过在银行开户的形式存放在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三)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需要,支付给借款人用于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及差旅等开支,未来需要报账核销或偿还的各种预先支付的款项。
(四)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规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动植物等。
笫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学校基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保学校资产及时入账、安全完整。
笫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各部门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校所有。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笫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购置、在建工程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实行资本专项预算管理。
笫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要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职责,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第五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笫五十一条 学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笫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笫五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各类负债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笫五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报告和分析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管理会计报告编报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应依规向财务处提供满足编报报告要求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财务运行情况等信息。
笫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 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笫六十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笫六十一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 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包括物理和电子形式。财务处应实时将纸质会计档案电子化,在财务系统中存储、管理和使用,纸质档案与电子化档案应一致。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整理会计档案,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职责。因管理需要财务处可以暂时保管,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财务处、档案管理部门违规篡改、伪造、补充补记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会监督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代会监督,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学校各部门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曲靖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曲师校字〔2014〕11号)同时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