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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07-10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在学校下达预算额度内包干使用,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条 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频次。教职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3天以内(含3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差3天以上的,还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不批准私自驾驶汽车出差,私自驾驶私家车辆出差的,学校不报销车辆相关费用。

第六条 学校外聘的专家和教师,可以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和在曲靖期间的住宿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由学校承担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由学校安排接待或取得劳动报酬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公布的相应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差旅费标准发生政策性调整的,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九条 教职工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

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png

相当职务人员指正高级、职务工资五级(含五级)以上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教职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低价优惠机票(含行李托运),也可选择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

(四)教职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或动车出行,原则上乘坐软座或规定等级席别,但在晚8点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或动卧,按照软卧或动卧车票凭票报销。

(五)教职工出差需学校派车的,须填报《用车预约单》向学校申请,学校公务用车在出差途中发生的汽油费、其他费用和驾驶员差旅费,由学校相关部门结算报销。

(六)因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经批准的签转、退票费等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短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只能报销一份交通意外保险。重复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购买特殊险种或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是定额包干,也不得曲解为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半天不满一天,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可以安排一次半天住宿。半天住宿费用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一半以内凭据报销。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每天报销的住宿费不得高于相应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除赴西藏、青海、新疆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外,赴其他省(市、自治区)及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1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其余用餐应自行解决。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教职工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时交纳差旅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教职工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向接待单位交纳。在宾馆、酒店、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费用自理。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往返驻地、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教职工出差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省内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调动到省外工作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第二十 根据工作安排赴学校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种支援工作、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学校派出的挂职、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期满返回以及学校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学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学校报销。

(三)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工作餐的,由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经学校批准,可凭据由学校在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应当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日均标准不得高于常驻地同类同级别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5%,其他城市不超过35%,水、电、燃气等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省委组织部选派赴中央和其他地区跟班学习、挂职、进修、驻村工作队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教职工出差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竞赛的还须提供书面通知或函件。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会务费在差旅费报销表中单列项目,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向举办单位交纳的培训费、会务费中已包含了食宿费的,不再报销培训或会务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或会议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机票费用等是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内容,在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依据,在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地方,需提供对方出具的不能刷卡证明并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报销费用可以不提供公务卡刷卡凭条。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须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报销,超标部分自理。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教职工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教职工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不需要票据报销。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或包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客观原因而绕道和经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费用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赴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按照学校安排,教职工访学进修、读硕读博、脱产学习培训、指导学生实习、因公出国(境)等的差旅费,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离退休返聘人员、临时抽调人员出差的,视同在职教职工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到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参加会议、培训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科研课题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的,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技处负责人批准,项目负责人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经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自办、自批、自报差旅费。不得安排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出差,不得报销科研项目无关的人员差旅费。

因科研工作性质需要到偏远、边境地区出差,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必须租用私人的交通工具或自驾车等特殊情况,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出差规模及差旅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出差人员对出差事项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财务人员对报销票据和相关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执行,《曲靖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曲师校〔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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