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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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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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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3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

近年来,因公出国(境)工作对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出访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缺少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培训过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财务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公款出国(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我对外工作的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而且损害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高度重视,并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涉外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及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和出国(境)教育要列入各级党校和外事培训内容。

二、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机制

(一)计划报批。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外办)和外交部送省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厅局级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均含下属单位)。省部级人员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并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备案。报备的厅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和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谴计划等。

各地区各部门组团单位向本地区本部门外事部门逐级报送厅局级以下人员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

(二)量化管理。加强宏观控制,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分管外事商务的省部级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此规定从严控制厅局级以下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

中央外办和外交部对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出指导意见,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各地区各部门应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及其外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团组量化管理工作。

(三)计划审核。各级计划审核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审核时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对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就相同或相似任务前往同一国家(地区)的团组进行调整,计划报送单位应遵照执行。对逾期未上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单位,必要时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团组。

(四)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强化任务审批管理

(一)审核审批部门职责。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必需严格根据授权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外事审批权限。

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科技部门及其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负责审批本系统或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

(二)审批原则。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种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省部级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申请专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外方邀请函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必要时征求上一级外事部门意见。

(三)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不得指定具体人选。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和培训团组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双跨团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依此规定从严管理。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 (协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 (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要认真审核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省部级人员出国(境)培训,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出国(境)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征求国家外专局意见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组织。厅局级以下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计划,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均须报国家外专局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一般不得抽调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参加国(境)外培训。国家外专局将计划审批结果抄送外交部。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其中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资助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项目经国家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四、加强经费约束,严格经费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二)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文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三)经费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在本年度内应将上年度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下一级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地区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五、健全监督机制,核查团组境外活动情况

(一)监督管理。办理护照签证时,发照和送签单位应对照出国(境)任务批件加强核查,与报批情况不符的不得办理。各审批单位报送上年度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应包括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批情况。

(二)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逐步建立因公团组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任务审批、审核单位。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外事部门可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外事、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应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视情公示出访情况。

我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往访团组的管理,根据政策规定和驻在国情况对省部级团组及各类因公团组管理提出明确意见,每年度应将因公前往驻在国的团组情况专题报告国内有关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出国(境)团组服务机构管理。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检查机制,严肃外事纪律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纪委 (监察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财政部组成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交部,负责日常工作。小组会同科技、公安、商务、文化、审计、港澳办、外专等相关部门和地方,检查全国范围内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有效监管。各地方可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外事部门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高额收费以及本规定中指出的和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组团单位和任务审批单位,要暂停或取消其外事审批权、护照自办权、签证代办权和出具出国(境)证明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组团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和签批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办法由军队主管部门提出,报中央军委审定。

本规定由外交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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