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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0:45 次浏览作者:
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经2023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云南省学分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物价〔2011〕97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
第三条 学费结构。学生每学年缴纳学费分成两部分: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专业学费适度体现专业培养的总体差异性;学分学费按甲类课程和乙类课程分别收取,体现课程的差异性。各版本培养方案中如通识教育和综合实践等全校统一开课的原则上确定为甲类课程,其他确定为乙类课程,具体由财务处与教务处商定,连同具体收费标准一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
第四条 就读本科双学位、第二学位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就读本科第二专业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二分之一。自愿选修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生按选修课随读班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条 按学年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换算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原则上根据选课学分按学期收取,特殊情况不能按学期、学分收取的,先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后期进行学分制收费结算。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收费标准的计算
(一)甲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锚定的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最低毕业学分数×[α]×[β](向下取整至元十位)
甲类课程学分学费=甲类课程学分数×甲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
(二)乙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α]×[β]-甲类课程学分×甲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乙类课程学分数(向下取整至元十位)
乙类课程学分学费=乙类课程学分数×乙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
(三)学年专业学费=1/标准学制×(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年×[α]×[β]-甲类课程学分数×甲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乙类课程学分数×乙类课程学分收费标准)。
具体参数如下:
四年制标准学制=4
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标准学制=2
双学位、第二学位学生调整系数α=2/3
第二专业学生调整系数β=1/2
锚定的学年学费标准:学科门类中最低的学年学费标准
第七条 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专升本等单独制定培养方案的,甲类课以入学当年四年标准学制甲类课单位学分学费标准乘以相应调整系数后确定,乙类课及学年专业学费标准按收费标准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下列课程学习按学分学费收取学费:
(一)正常修读的课程。即按照学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完成学业的课程。
(二)重新学习课程。学生经考核,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三)自愿选修教学计划外的课程。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弹性学制3-8年,专升本弹性学制2-4年。按专业标准学制收取专业学费,提前和延期毕业学生的专业学费按标准学制收取,超过标准学制年限未毕业的学生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一)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仍收取未修学年的专业学费;
(二)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缴足正常修读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根据所属专业和课程学分计算应缴学费。新入学的学生原则上按第一学年应学课程学分选课。
第十一条 学校为考试不及格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以及学生所选课程成绩合格,而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课程,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按该门课程学分重新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须先结清前一专业就读期间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转入新专业后按照同年级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原专业已修读合格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承认其成绩和学分的,抵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若原专业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不同,则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免缴学分学费。转入专业需要补修的课程按标准收取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升入本科当年同年级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学费按照升入本科当年同年级同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换算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免听、免修的课程不直接减免,仍收取学分学费,免听、免修符合资助、补助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资助、补助。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相应的收费标准按时缴费。未缴清学费,又未获得学校批准缓缴的,认定为欠费。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学生归入未注册学生,对未注册学生不确认选课结果,所选课程有成绩的不予登记入档。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确认选课结果。
奖励、补助、资助、减免等不直接减免学费,符合奖励、补助、资助条件的通过学校相应的奖、补、助等方式给予奖励、资助或减免,并单列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休学或离校保留学籍的,教务处应提前通知财务处应缴学费总额,结清在校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和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方可办理转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已修学分的,不再缴纳学费。学生复学后,按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对于被开除学籍、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清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费用结清后方可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清算退费按所属学期就读天数与学期天数或按所选课程已修读学时与课程学时加权计算应退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金额,学期天数按校历确定。退费金额转账退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收费信息共享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专业、选课、学分等信息,转换为学生的应收学费数额,选课、学分、学费、学生异动等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接口或其他方式推送至中间数据库,由财务处组织学生缴费,财务处实时推送学生缴费数据至中间数据库。教务处提供选课学分、学费计算及转换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须配合做好学生缓缴审批、欠费通知与催收、缴费注册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通过后,还须报上级部门备案。培养方案版本进行重大修订的,应按该版本培养方案学分重新计算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适用于相应版本培养方案的学生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学校相关网站、收费公示栏等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上级部门审查备案,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来华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免听,是选择课程学分但因其他原因经批准只是不参加听课环节的修读方式。
(二)免修,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符合本校课程要求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批准认定可以抵本校课程学分的修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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