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7 12:00 次浏览作者:admin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学校新的酬金系统对具体申报和发放时间的统一要求,请各学院、各部门将每月的酬金(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所有各种劳务费、评审费等)申报和发放的时间安排在当月工资发放之后(即每月11日后,节假日顺延),以便系统能够实现与工资数据合并计税,方便教职工实时查询本人工资、公积金、补贴、各类酬金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扣款情况。
计划财务处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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