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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12:00 次浏览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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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关于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
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严肃财经纪律,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财务运行和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曲靖师范学院章程》及国家有关规范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配合计划财务处将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监管部门要按本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党务、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规定负总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预算管理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当年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追加预算的按《曲靖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因供货、工程等原因导致当年不能结算,作为政府采购未付款,转列下年预算。
第六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周期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严禁伪造合同、协议编造虚假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七条 教职员工出差必须按规定事先报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目的的差旅行为;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
第八条 教职员工出差严格执行《曲靖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报销差旅费必须附有本单位或分管校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规定食宿自理的,凭相关票据报销;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规定会议主办方承担食宿费或规定交纳的会务费中包含食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交纳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开具的票据报销。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监管。出国(境)经费用于国外(或境外)进修、短期出国(境)培训、校际交流、访问考察等。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应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及有关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在国外(境外)的交通、食宿由接待方承担的,不再报销国外(境外)期间的相关费用。出访团组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事先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同意,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赠送礼品应按照节约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手工艺品或实用物品。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来访单位应事先向学校发出公函,告知来访内容、行程、人员等情况;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学校或各单位、部门邀请专家学者到学校讲学或指导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纳入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接待经办人和接待单位负责人在公务接待清单上审核签字后,连同相关票据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对公务接待所需费用及标准等,应事先向分管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执行;不得形成既成事实后填写公务接待清单。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进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或土特产等。
第六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会议是公务接待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向参会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参会单位回执视同参会单位公函。
第十九条 学校可免费提供车辆接送与会人员,安排与会人员到就近宾馆集中食宿,食宿费由其自理;也可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不予报销与会人员的食宿费。
第二十条 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行,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租用与会人员所住宾馆会议室。会期较长的应签订租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得安排礼仪,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曲靖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处作为科研经费归口单位承担预算和经费支出审核、把关和监管责任;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准预算承担经费支出总体把关和监管责任;项目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经费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责任,对业务活动和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并按预算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经费;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公款私分。
第二十四条 购买物品等的票据必须明确具体物品名称或附有物品明细清单,购买设备和图书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销;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支付给协作单位的费用,一律凭合同与正规票据、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报销。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高校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购买政府采购以外的办公用品,只能在各单位办公用品经费指标内列支,不得突破办公用品经费指标,不得购买办公设备。
第九章 学生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费主要包括助学金、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学生活动经费等,由学生处负责总体监管;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监管,对学生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学生集体活动,应按公务经费管理,凭有效票据报销。不得巧立名目,以奖金、补助的形式发放,不得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第十章 劳务费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劳务费的范围包括:
(一)外部单位为学校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设计费、审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等;
(二)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专题讲座费、咨询费等;
(三)科研项目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校内评审及有关费用发放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评审活动,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凡属各单位、各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研究、探讨、检查、鉴定、评审等活动,一律不得设定为评审活动并发放评审费用。
第十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收费中须持有计划财务处办理的政府颁发的收费许可,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收费。
第三十四条 具有收费许可的合理收费,必须按规定时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创收活动收取费用。
第十二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务经费支出执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曲靖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批准后可使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公务经费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学校不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必须借款时,执行学校有关借款与报销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务经费支出凭正规票据结算,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报销。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经当事人或经手人、实物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需要学校领导审批的,还须有相应分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应严格审查报销票据是否规范,购买办公用品、材料等的票据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或附有物品明细清单。
第三十八条 用于教职工、学生的个人支出,通过银行卡结算,原则上实行“零”现金支付,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支付。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程序控制、预算控制、审批控制、会计记录控制、资产保护控制、运行风险控制等,并适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条 实行财务公开。
(一)计划财务处每年向学校及教代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中标单位等信息;
(三)校内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由各单位负责公示;
(四)学生奖助学金、特困生补助发放由主管单位及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公示。
第四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列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
第四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对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教职工和学生举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查处。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二)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编制虚假预算逃避监督的;
(三)违反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四)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五)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本单位铺张浪费,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或上报的;
(三)不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违法的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依照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二)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学校原有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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