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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4-08-01 12:00 次浏览作者:admin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配与支出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津贴、补贴扣除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 200 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 200 元,另增加 200 元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 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 600 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 600 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 200 元的通讯补贴。
    四、个人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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