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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12:00 次浏览作者:admin
附件1
云南省高等学校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管理要求
序号 |
科目编号 |
明细编码 |
科目名称 |
核算内容 |
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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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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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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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数额。 |
⑴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⑵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高等学校,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⑶高等学校多校区办学或多岗位管理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校区或岗位进行明细核算。 ⑷高等学校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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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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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
⑴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⑵高等学校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高等学校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并执行内部控制有关规定。 ⑶用于公务卡结算的银行卡,应当视同银行账户单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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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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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
⑴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管理。 ⑵应当及时与银行、财政部门对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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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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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
⑴高等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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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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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应返还额度 |
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
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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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财政直接支付 |
核算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高等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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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财政授权支付 |
核算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高等学校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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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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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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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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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⑵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已核销应收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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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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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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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高等学校应当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登记方式,登记预付账款的资金性质(区分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⑵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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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财政补助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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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非财政专项资金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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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资金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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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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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的人员经费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⑵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⑶从事业财务划拨到基建财务的信贷资金、垫支资金等,在本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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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事业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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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基建并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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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待核销基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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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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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存货的实际成本。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发生自行加工存货业务的高等学校,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归集核算自行加工存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 ⑵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存货管理》的规定执行。 ⑶高等学校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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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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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持有的长期投资成本。 |
⑴高等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对外投资的规定。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⑶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标准批准后予以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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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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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长期债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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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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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
⑴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①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②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③高等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④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⑤高等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时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⑵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⑶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⑷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⑸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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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房屋和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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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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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通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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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文物和陈列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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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图书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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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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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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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
⑴本科目可以结合高等学校进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文物和陈列品;②动植物;③图书、档案;④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⑶折旧有关要求如下:①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执行。②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③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不调整以前年度已计提的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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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房屋和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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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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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通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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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家具用具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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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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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高等学校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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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基建工程 |
本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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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非基建工程 |
本科目核算除基建账套并入以外的其他非基建工程发生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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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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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原价。无形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包括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具体指除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之外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原价。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⑵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高等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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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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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摊销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
⑴本科目可以结合高等学校进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并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有关要求如下:①摊销年限按《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摊销。②高等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③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④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摊销。⑤无形资产全部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计提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尚未全部摊销,也不再继续摊销。⑥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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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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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置资产损溢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置项目,还应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处置资产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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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处置资产价值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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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处置净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待处置资产的处置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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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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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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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
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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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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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税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如有新增税种,自行增设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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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应缴个人所得税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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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工薪所得税 |
核算学校代扣代缴的本校职工个人工薪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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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劳务报酬税 |
核算学校支付的劳务报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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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 |
其他 |
核算学校代扣代缴的除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个人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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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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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应缴增值税及附加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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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应缴车船使用税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公车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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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应缴房产税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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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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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应缴企业所得税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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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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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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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国库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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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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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财政专户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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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学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费等。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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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住宿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住宿费等。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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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委托培养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研究生委托培养费等。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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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函授、夜大学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函授、夜大学费等。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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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短训班培训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短训班培训费。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涉税培训收入,在相应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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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考试考务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经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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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收取的除以上项目的其他应缴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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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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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
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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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为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照人员类型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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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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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离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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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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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根据地方出台政策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人员类型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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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 |
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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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
离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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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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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按照人员类型分为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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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
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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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
离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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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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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1 |
其他 |
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个人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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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社会保险缴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该科目下设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明细科目。 |
贷方:核算在职人员各类社会保险缴费的转入。 借方:核算每月向社保中心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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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 |
失业保险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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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
养老保险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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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
医疗保险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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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
工伤保险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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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
生育保险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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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住房公积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费。 |
贷方:核算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转入。 借方:核算每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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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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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票据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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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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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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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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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按合同规定预收但尚未实际结算的款项。 |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或辅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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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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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或结算的其他应付款。 |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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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存入保证金 |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收取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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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转拨附属单位拨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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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应付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保证金、转拨附属单位拨款以外的尚未支付或结算的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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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基建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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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财务并入的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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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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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⑵将于1 年内(含1 年)偿还的长期借款,会计报表中在流动负债的其他流动负债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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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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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应付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⑵将于1 年内(含1 年)偿还的长期应付款,会计报表中在流动负债的其他流动负债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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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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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款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代收代付考务费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代为管理的款项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代管款项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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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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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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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基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历年积存的非限定用途净资产的金额。 |
⑴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基金”、“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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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一般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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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 |
本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从科研项目等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 |
贷方:核算从科研项目等经费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 借方:核算年末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的转出(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可按经费类别不同下设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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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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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基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
本科目应当设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贷方:核算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的金额。 借方: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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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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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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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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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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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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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专用基金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基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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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职工福利基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职工福利基金。 |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不高于40%以及其他规定提取,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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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学生奖助基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学生奖助基金。 |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学费收入的10%提取部分,可以采用实际支出法或提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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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专用基金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之外的其他基金,如留本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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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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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结转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数额。 |
⑴高等学校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转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⑵高等学校根据管理实际,按支出功能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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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基本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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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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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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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结余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数额。 |
⑴高等学校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余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⑵高等学校根据管理实际,按支出功能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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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401 |
|
非财政补助结转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数额。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非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转的事项,通过本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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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402 |
|
事业结余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事业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事业亏损。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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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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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结余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结余,反映高等学校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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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3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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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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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待分配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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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应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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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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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转入事业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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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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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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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高校结合管理实际,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高校结合管理实际,采用下设明细或多维度等方式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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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教育经费拨款 |
本科目核算从同级财政部门收到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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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基本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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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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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
项目经费拨款 |
|
年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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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科研经费拨款 |
本科目核从同级财政部门收到的206类科学事业费、科研管理机构经费、科学研究经费拨款等。 |
按资金性质分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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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经费拨款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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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1 |
离退休经费拨款 |
本科目核算高校收到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拨款、公用经费拨款。 |
年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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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181 |
其他经费拨款 |
|
按资金性质分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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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基建经费拨款 |
|
年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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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101 |
|
教育事业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教育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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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学费 |
|
高等学校根据管理类别,可细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留学生、开放教育学分学费等核算。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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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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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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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委托培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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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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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函授、夜大学费 |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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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短训班培训费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短训班培训费。 |
按收费许可证批复的收费项目核算。涉税培训收入,在相应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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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考试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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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
核算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各类教育事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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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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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科研事业收入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科研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⑵高等学校承担或参与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应当作为政府委托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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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非同级财政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除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中央及地方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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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中央级科研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除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中央级单位拨付的科研经费拨款,包括863、973、科技支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专项资金等。 |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下设四级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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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省级科研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省级相关单位拨付的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科研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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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
地方级科研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州市相关单位拨付的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科研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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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
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包括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实验室开放服务收入等。 |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税收管理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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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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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补助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上级补助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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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4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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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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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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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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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501 |
|
其他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实现的投资净损益,应单设“投资收益”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如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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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非同级财政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除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中央及地方部门拨付的其他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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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中央级经费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除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中央级单位拨付的其他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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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省级经费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省级单位拨付的其他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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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
地方级经费拨款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地方级单位拨付的其他经费拨款,如地方公费医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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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投资收益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期间收到的利息、利润和出售或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时扣除本金的净收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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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利息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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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捐赠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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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租金收入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出租房屋、设备、场地收取的租金。 |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税收管理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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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盘盈收入 |
本科目核算现金盘盈收入和存货盘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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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 |
核算高等学校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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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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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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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学院、系(含院系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下同)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情况下设明细科目,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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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财政补助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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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基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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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或通过项目核算功能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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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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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或通过项目核算功能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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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利用非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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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
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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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或通过项目核算功能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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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资金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利用除财政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之外的资金形成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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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 |
基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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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或通过项目核算功能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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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 |
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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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或通过项目核算功能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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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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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高等学校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方法,设置本科目下级二、三级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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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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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方法,设置本科目下级二、三级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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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5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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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而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方法,设置本科目下级二、三级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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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05 |
|
离退休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教育事业支出”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方法,设置本科目下级二、三级等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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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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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上级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收缴款项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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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5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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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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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5301 |
|
经营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⑴高等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高等学校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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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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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 |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⑴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支出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⑵其他支出中如有专项资金支出,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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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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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按照管理实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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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捐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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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现金盘亏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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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资产处置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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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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